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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外风景~[资料]侦探小说二十守则

  1.侦探小说必须给读者与侦探同等的机会去侦探,解决谜团。因此所有的线索要写清楚。

  2.除凶手对侦探布置的谜团之外,作者不可另外以文字描述向读者布置诡计,使读者发生混乱。

  3.侦探小说不可加入恋爱故事,因为这容易使纯粹的斗智游戏,渗透不纯粹的情绪,以致引起侦探的混乱。侦探小说的主旨在于寻出真凶,而不在谈情说爱。

  4.不可设定侦探自己,或搜查当局人员为凶手。

  5.凶手必须从逻辑的侦探过程中查出。不可依靠偶然或巧合,以及无侦探根据的自供。

  6.侦探小说需要设定侦探,由他来收集解谜的线索,从而找出真凶。

  7.侦探小说绝对要有杀人事件,死者死得越干脆越好。杀人以外的犯罪不易引起读者兴趣,以此写出洋洋千言的大长篇也未免小题大作。

  8.侦探小说的谜团必须以严格而自然的方式去解决。不可使用占卜、乩童、读心术、降灵术、水晶透视术等关乎超自然力的方法去解谜,这样才能使读者具有和侦探同等的智力竞争。

  9.侦探只要一人。过多侦探往往会分散读者的注意力,搅乱读者逻辑思考的脉络。

  10.凶手在故事中,必须是主要人物之一。作者不可将凶手定为与故事毫无瓜葛的局外人或无足轻重的小角色。

  11.不可设定「仆人」为凶手,如秘书、马夫、园丁、佣人、守门人、厨师等人。凶手在故事中,须具社会地位,最好是以常识判断不会犯案的人物。

  12.不管被害者有多少人,凶手只要一个。不过可以设定共犯,只是犯案的全责还是在凶手。

  13.不可以用秘密结社、黑社会犯罪组织等作为侦探小说的主体。这类小说应属冒险小说,而设定犯罪集团作为凶手避难之处,对读者和侦探的斗智机会,也是不公平的。

  14.杀人方法需合理且具科学根据。如发现化学新元素,或是发明珍奇毒药以此作为杀人方法,是不允许的。

  15.案件自发生到搜查,需保持一贯性,以便供读者参与侦探。作者本身要有适当的诚实和运动家精神,如有洞烛机先的聪明读者,即可由其逻辑分析,和侦探同时找出凶手。作者不可以故意隐藏重要的破案线索。

  16.侦探小说不需要用很长的篇幅来描述与故事进展无关的事物。比如文学性的粉饰、完美的写景等。因为读者只想涵泳作品中的智慧游戏,其馀皆为繁词冗句。

  17.不可将凶手设为强盗、山贼、海盗等职业犯罪者。如此的设定毫无斗智的魅力可言。

  18.解决案件时,不可到了最後关头,以自杀或事故死亡的情节作结束。这样是虎头蛇尾的作品。

  19.侦探小说中的犯罪动机必须是个人性的。如国际阴谋政变战争,属於间谍小说的范围。

  20.最后列举几项「凡是具有自尊心的侦探作家」,不会使用的方法:
  a.犯罪现场留有烟蒂,则判定吸同样香烟的人为凶手。
  b.强迫嫌疑犯自白。
  c.留假指纹在犯罪现场。d.找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。
  e.在犯罪现场的狗没吠,以此判定凶手和被害者是熟人。
  f.揭开谜底时,才告知读者凶手是双胞胎之一。
  g.使用皮下注射器,或即刻死亡的毒药。
  h.警官到达后才成立的密室。
  i.由讯问的连锁反应实验断定凶手。
  j.到故事快结束时,侦探由暗号找出凶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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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范.达因为美国解谜侦探小说大师,杰作有「格林家命案」、「主教谋杀案」等。
  《侦探小说二十准则》发表于1928年,所以其中一部分内容已不适合现今的创作环境,但站在古典解谜小说的立场看来,依然颇具参考价值。

  PS.节录自「推理杂志」37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理 by 飞雪(2003年7月21日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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